台中企业债务:股东责任、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

一、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

公司出现欠款情况,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:
  1.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,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,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。
通常情形下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,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。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所谓有限责任,是指公司成立时,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,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。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,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。此后,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与股东并无关联。

二、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?

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,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:
  1.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;
  1.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;
  1.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
  1.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超期,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,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;
  1. 若债务存在担保,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。

三、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

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、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;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;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。

台中市,别名中市,是台湾省中部的经济、交通、文化中心,建于清朝,公元1886年(清光绪十二年)曾一度为台湾首府,此区自2008年起便处于快速发展的状态。全市下辖29个区,总面积约2,215平方公里,设籍人口279.4万人(2018年),为台湾本岛人口排名第二的城市,也是「台中都会区」的核心都市。 2016年GaWC所公布之世界级城市名单中,台中市被列为Gamma-等级之城市。位于台湾中部,北与苗栗县、新竹县接壤、南临彰化县、南投县、东隔中央山脉与宜兰县、花莲县相邻,西临台湾海峡。2017年,台中市GDP总量3774.95亿元人民币,人均GDP为13981万元人民币。清朝康熙四十四年(1705年),张国发现南屯一带地沃水丰,于是着手垦荒,是台中开发的开始。清光绪十三年(1887年),台中市一度成为台湾省的行政中心。